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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 hán fēi
韩非子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约公元前281年),卒于秦王政十四年(公元前233年),韩非为韩国公子(即国君之子),汉族,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师从荀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后世称“韩子”或“韩非子”,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本名: 韩非
所处时代: 先秦
出生地: 韩国新郑(今属河南)
去世时间: 公元前233年
主要作品: 师旷撞晋平公,智子疑邻,棘刺雕猴,滥竽充数,曾参烹彘
主要成就: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关于韩非的介绍

死之争议

韩非之死争议  韩非之死,史籍有两种说法。  一是司马迁的《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这也是迄今为止韩非之死的母本说法和主流说法:“李斯、姚贾害之,毁之曰:‘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杀之。’秦王以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  另种说法,较少为人提及,见于《战国策 秦五 四国为一》(以下单列篇名),原文较长,兹概述其意。四国联兵进攻秦国,姚贾毛遂自荐,出使四国,消除了这次兵灾。“秦王大悦,贾封千户,以为上卿。”韩非得知此事,到秦王面前说了一通,意思是姚贾这人怎么有问题。秦王责问姚贾,姚贾对答如流,一番说话,比韩非说的漂亮多了。结果,“秦王曰:‘然’。乃可复使姚贾而诛韩非。”——姚贾没事,韩非被杀。(诛在先秦,并非只有杀死的意思,还有责问、谴责、惩罚之意,在此都通,但有人认为,诛韩非,就是把韩非杀了。)  这两种说法的相同处,是韩非之死,跟姚贾有关,也跟秦王有关。不同处,是司马迁笔下的韩非,是个无辜受害者,而《战国策》里的韩非,则有引火上身,咎由自取的味道。  但这两种说法,都有让人无法释疑的地方。  《战国策》的那篇文字,除了事由,只有三段对话,然后,秦王就把韩非给杀了,——假如那个诛字,真的是杀死的意思(《秦五 四国为一》注有“韩非,韩公子也,著刑名之书十余万言。是时在秦,故知之也。终死于谮姚贾也。”此即解诛为杀)——生硬,突兀,一点说明没有。  况且,此事的背景也让人生疑。韩非、姚贾、秦王的同时之间,有没有过一次所谓“四国为一、将以攻秦”(《秦五 四国为一》)的事件?还造成“‘寡人屈于内,…为之奈何?’群臣莫对”(同上)的局面?众所周知,韩非、秦王见面后的第三年,秦国就正式灭了韩国,之后九年,陆续扫来其余五国。在此前夕的大秦王朝,竟然还有过一次难以想象、匪夷所思的“群臣莫对”的场面?再说,此事的注释,——历史上《战国策》注屡经人手,此注未标明何人所作,——也让人费神迷惑,“四国,燕、赵、吴、楚也”(齐鲁书社版《战国策》86页)——吴国早于春秋末年灭于勾践的越国,怎么到了战国末期,又联兵燕赵楚进攻秦国?(《秦五 四国为一》正文引韩非语:“贾以珍珠重宝,南使荆、吴,北使燕、代之间三年,四国之交未必合也”,或许注文的燕赵吴楚四国,来源于此。但一则,这里所谓荆吴燕代,也许更多是指地名而非国名;二则,代,能即是指赵国么?)辞世的前复旦大学教授扬宽,在其所著《战国史》中,采用这段史料,但把吴国改成魏国,却未加以任何说明(见扬宽著《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52页)  再说《史记》。  司马迁写韩非之死,写得简练、生动、传奇,前后相连,看上去有理有据,然若仔细推究,同样让人疑心难释。  韩非从韩国到秦国,按司马迁的说法,是“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韩非所著书也。’秦因急攻韩。”(《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死不恨矣”、“因急攻韩”八个字,惊心动魄、排山倒海,所谓人生得一知己足矣,被千古一帝秦始皇引为知己,以这种方式引为知己,不是空前绝后,也是绝无仅有了。——然而,费尽如此心机,为着李斯一句话,秦王就把韩非杀了?  杀韩非,具体操作者是李斯。按某种流行的理解看法,李斯是杀害韩非祸起萧墙的煽风点火者。李斯为何要杀韩非?照理说,韩非是李斯向秦王介绍的,韩、李二人还有同窗之谊,——但有人说,正因为俩人是同窗,李斯嫉妒韩非,所以杀了韩非。何以证明李斯嫉妒韩非呢?《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有“(韩非)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斯自以为不如非”,就一定是嫉妒?嫉妒就一定要杀人?当然,说李斯嫉妒韩非,还有一个证据,那就是“李斯、姚贾害之”的“害”字。《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一语,其中的“害”字,通常都作嫉妒解,但《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的话是“李斯、姚贾害之”,看来不仅是李斯一人,因同学关系而嫉妒。那姚贾为何也嫉妒韩非?假如“害”字真作嫉妒解,那姚贾嫉妒韩非,就至少缺乏背景交待。  总不能笼统来一句,因为韩非有才,所以,但凡一殿为臣的,都嫉妒他,都想弄死他。  司马迁写韩非之死,还留了个“尾巴”,即“韩非欲自陈,不得见。秦王后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这是个极富戏剧性的“尾巴”。短短两句话,蕴含却相当丰富。一,它说明韩非不想死,但不得不死;二,它从侧面强化了李斯谋害韩非的说法;三,韩非之死,具有偶尔性。假如韩非能见上秦王一面(不得见的原因,是李斯捣鬼,还是秦王不愿见?)又假如秦王后悔得早一点(后悔,是在暗示杀韩非杀错了么?),韩非不就不会死了么?  ——韩非是不是死于偶然?  《史记》之中,另有几篇,也写到过韩非之死,如《秦始皇本纪》、《六国年表》和《韩世家》,但都是蜻蜓点水,片言只语,不足以构成一种完整的说法,最多只能说明,韩非的确是死于秦人之手。  韩非的死因,因此陷于扑朔迷离之中。究竟是无辜受害,还是咎由自取,抑或,还有别的原因,比如,自杀,或确实是一不小心杀错了。韩非的自杀倾向,下文将予以略述;而一不小心杀错,也不是没有可能。兵荒马乱的年代,杀人,从来不须严密的逻辑,也不必件件都太在意,就算曾经真的喜欢,那又怎样?喜欢你,不代表不会杀你,而且,正因为喜欢你,才越有可能杀你。杀了你,再后悔,装作后悔,或根本就不后悔,那都是另一回事了。——不管怎么说,韩非之死,司马迁和《战国策》太过简略的笔触,给人留下了难以释然的空白。  这中间,一定发生过别的事。  发生过不说不明,一挑即亮,足以廓清事件原委的事。  只是,我们也许,——或者应该说肯定,——再也无从知道,当初,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又有谁愿意追究,——能怎么追究,——当初,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从《战国策》和司马迁那两段仅有的叙述看,韩非之死,至少跟三个人直接有关:李斯、秦王、姚贾。  先说姚贾。  韩非之死,姚贾是个容易被忽略的角色。原因就在于所谓的“名人效应”。如果说李斯在中国历史上称得是赫赫有名(相对而言),那姚贾就只能说是汲汲无名(也是相对而言)。所以,韩非之死的追光灯,都打到了李斯的身上,而让姚贾从人群的包围目光中,悄悄溜走了。尽管如此,有一点,应该为大家注意到了,即《战国策》和《史记》对韩非之死的叙述,不约而同,写到了姚贾,《战国策》更是直指韩非死于姚贾。要知道,《战》、《史》在韩非之死的叙述上,有着显而易见的差异,从史料互证的角度说,正因为这差异的存在,也就更强化了其相同点的可信性(司马迁写韩非之死,是否取材了《战国策》,恐怕非易言之事。简言之,若取自《战》,则李斯之事何来?此说明,司马迁至少另有所本。)在这种情形下,韩非之死,李斯只出现一次,而姚贾二度在场,就无论如何不应成为可以轻易忽略、弃置不顾的细节。姚贾在韩非之死过程中的二度在场,固然不是说这里有什么春秋笔法,但事出有因,应该没有疑义。  因此,必须追问一句:  姚贾何许人也?他与韩非之死的真正关联何在?  翻查相关典籍,姚贾的名字,总共见到四处。除上述《史记》、《战国策》外,另两处,也在《战国策》中。一是《赵四赵使姚贾约韩魏》“赵使姚贾约韩魏,韩魏以友之。举茅为姚贾谓赵王惠曰:‘贾也,王之忠臣也。韩、魏欲得之,故友之,将使王逐之,而己因受之。今王逐之,是韩、魏之欲得,而王之忠臣有罪也。故王不如勿逐,以明王之贤,而折韩、魏招之。’”;另一处是《魏四周最(同音假借,取字上加宝盖头)入齐》“周最入齐,秦王怒,令姚贾让魏王。”  其实即使不知道这两条,单从《秦五四国为一》也能看出,姚贾的职业与身份(加上这两条就更加清楚):姚贾是个标标准准,专以外交为务的游说之士,也就是所谓的纵横家。  至此,韩非与姚贾冲突的起因与实质,已清楚显现,呼之欲出。  在后人关于韩非与诸家学派(纵横家算不算一家学派,这既是个习惯用法问题,也是个仁智之见的问题。章太炎就干脆把儒家和纵横家合二为一。见洪治纲主编《章太炎经典文存诸子学略说》,上海大学出版社)关系的论述文字中,韩非对儒、墨两家的苛责、冲击,往往名列首位,而对于纵横家的言语、态度,倒较少见于提及。这是围绕在韩非身上众多误解的其中一项,也是中国文人懒惰思维的又一处“经典废墟”。事实上,韩非平生两大仇敌,在内,是“重人”、“擅臣”;在外,即是纵横家。如果说韩非对于儒、墨两家的指责,主要在于“无用”,那对于纵横家的攻击,则直指“有害”。《韩非,他被谁抛弃》写到韩国正是毁于纵横运动。其实毁于纵横的又何止是韩国。这场发生在先秦结束前夕、席卷当时天下、持续百年的“国际化运动”,不仅是中国历史在那个阶段的必然发作,反过来,又以风卷残云的气势,强力推动、改变了当时,乃至今后中国历史的进程与面貌。如果说在当时,在“学术与研究”领域,是所谓儒、墨、道的地盘,那在现实的天空下,在红尘滚滚的大地上,真正风光无比的,却是纵横家。虽然纵横家在争鸣诸子中的排名是边缘化的,但他们才是时代和社会的主人,最大利益获取者。纵横家忙于天下兴亡,但他们从不把谁兴谁亡放在心上,他们关心的,是从这兴兴亡亡中,可以获得多少利益和利润。因此,纵横家是有史以来最伟大、最成功、最无道德价值感的“国家股票经纪人”。韩非痛恨纵横家,韩国的毁亡是主要和直接原因,但在思想上,至少,这三点,也是冲突的要害所在。其一,纵横家没有任何固定不变的理念与道义,只讲成败,不论是非。他们行走江湖,靠的是看山说山,见水说水,逢人说人,遇鬼说鬼,见机行事,随机应变,怎么有利怎么玩。而韩非,却是一个顽固、顽强的原则主义者。韩非在不同文中,多次强调,投机取巧、侥幸图存的“恃外”(即纵横之术),是最凶险、最不可靠的败亡之道,只有“强法”、“守法”、“以法治国”,即内部自强,才是长治久安的大道。韩非在肯定外交重要性的同时,一而再,再而三地指出,靠外援,是靠不住的(见《韩非子》中《亡征》、《饰邪》、《五蠹》等文),针对的,都是纵横而言。这是韩非与纵横家的根本冲突和矛盾所在。二,韩非是坚定不移的国家(君主)至上主义者,而纵横家则是“国家股票经纪人”,因此,在纵横家与国家(君主)之间,就存在着尖锐、分明的韩非所谓“君臣不两利”,也就是公利与私利的对立状况。照韩非的看法,纵横游戏的最终结果,必定是国家被掏空,从而败亡,而纵横家却赚得盆满钵满。三,韩非是极端规矩主义者和安定主义者,纵横家的本质,却是商人。商人的一个特点,是流动性,纵横家更是流动的专家。商人、经纪人还有个特点,就是炒作,又名煽乎,没事都能给你忽悠出两道彩虹,何况时代到了,正是翻江倒海的好年头,什么样的人间奇迹创造不出来?但在韩非眼里,这中间,隐藏着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在韩非眼里,纵横家的问题,是整体流民(游民)问题的一部分(《韩非子·五蠹》中的五蠹,基本就是游民,纵横家正是其中一员)。而流民(游民)问题,是中国社会自古及今,最为严峻的问题。但凡一位真正的思想家,没有人没关注、思考过流民(游民)问题。  由于历史书写的选择性倾向,纵横家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和影响,被巧妙得刻意淡化了,边缘化了。这一做法,客观上,间接、无意识地掩盖了韩非的部分意义,从而影响了对于韩非的整体评价。  回到《战国策秦五四国为一》的具体叙述来看,韩非对姚贾的指控,冒昧而草率,不实而怪诞(成分论都搬出来了),很是站不住脚,结果弄得自己一个趔趄,正好作了姚贾脚下漂亮的“上马镫”。其实,如果对照《韩非子》,人们也许会觉得,《战国策》里的韩非,跟《韩非子》的思想、说法,颇不相合(韩非至少不搞成分论,况且,韩非一再申明,“不求清洁之吏”(《八说》),反倒是姚贾的说辞,更像韩非的出言吐语。但撇开这些表面现象,韩非与纵横家的矛盾,是一致未变的。  以上所言,当然是从大处着眼。  如若时光得以倒转,我们也许会看到,韩非与姚贾的矛盾、冲突,原来另有原因,比如,同时爱上了一只鼻烟壶,或一个超女,诸如此类,但这充其量只是韩、姚冲突的导火索。不管韩、姚冲突的直接原因和表面原因是什么,韩非与身为纵横家姚贾的基本矛盾,始终存在,并无可回避。  最后补充两句,韩非将自己的一生,至少半生,献给了反对纵横家的殊死事业,但韩非自己,却正是一个,至少半个,纵横家。韩非拥有纵横家必备的最精锐的言说能力(书面形式的)和思想意识,只不过没到过一个纵横家起码应到过的国家数(最少三个以上吧)。韩非的纵横化,是那个时代的整体投影。韩非在公元前140年陪张仪、苏秦一道,被汉武帝清除出局,说来不是没有半点缘由的。  再说说李斯。  很久以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学术界和民间),李斯一直被认定为杀害韩非的罪魁祸首(不少人眼中,还是唯一的凶手),这已成为一种既固定又流行的看法。杀人动机被确定为因同学关系而嫉妒,证据则是司马迁的那段话。与此同时,也存在另一种反向看法,即不认为李斯是杀害韩非的凶手,证据是《史记·李斯列传》中,李斯引用过韩非的话。李斯引用了韩非的话,就证明李斯不会杀韩非,跟李斯与韩非同过学,就会嫉妒,嫉妒就会杀人,是同一条思维理路,一条看似言之凿凿,实则让人哭笑不得的思维理路。其实说起来,李斯杀了韩非,还是没杀韩非,或者谁杀了韩非,谁没杀韩非,如果没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资料从地下出土,韩非之死,只能是千古之谜。也许事实就是司马迁所写(最真实的事实,往往简单、直接,而且,常常不太符合逻辑。)也许,——假如有人说,说了你别惊讶,——原因是韩非、李斯同学期间,埋下一段情愫,咸阳重逢,旧情重炽,孰料斜刺里杀出个程咬金,被雄霸天下的秦始皇横插一杠,上演了一出惊天动地、旷世奇闻的“断袖大战”,结果,文弱秀气的韩非殒命其中。——你不也没折,只好干瞪眼么?谁叫你的“腰杆”不够硬呢。  因此,在韩非之死,及与李斯,或某某人的关系上(放言之,在一切疑义性历史问题上),过分粘滞、拘泥本身严重短缺,疑影难去、孤立无征的史料,辅以轻率的联想,期以得出必然的结论,无异于胶柱鼓瑟,易沦为无意义的举动。若稍稍后退些许,拓展视野,重调焦距,也许,反而能看到些别的内容。  李斯辞别荀子,奔咸阳,十数年间,从吕不韦门人(郎),一路攀爬,长史、客卿、廷尉,直至官居宰相,位极人臣,显示出极为成功的政治素质与才能:有想法,敢想敢干,判断准确,当机立断,勇于承担,雄才大略,能言能行,尤其是谏逐客一事,不仅是李斯个人仕途的枢纽转折点,同时,为秦国,也为李斯自己,保留了大批关键、重要的人力资源。其实,且不论政治实践能力,单就“实用理性”而言,李斯决不输给韩非,说李斯嫉妒韩非,我不知道,这是哪个山洞,吹出的风。  但李斯的政治才干,在韩非眼里,却可能是朵不祥的云。  这里又触碰到那道无法绕道、回避的铁栅(韩非与姚贾关系的阐述,也必须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即韩非来到秦国,究竟是种什么情况?是单纯地奉诏出使,最后命丧他乡?还是借机摆脱了他的“第一次政治婚姻”,——对于祖国的“政治婚姻”,——决意在异国他乡,一展平生报负(即使战国末期,这也并不稀奇,李斯等人皆可为例。事实上,整个春秋战国,除了屈原,绝大多数名人,都不是祖国忠诚的儿子)如果是前一种,那韩非就是单纯的国家利益牺牲者,而且,还真有点为国捐躯的意味(韩国已是行将就亡的奄奄一息,李斯和秦王还用担心韩非回国后能力挽狂澜?韩非真要有这机会和能耐,何至于事到如今,事已至此?李斯真要是说了“非终为韩不为秦”,那他的《谏逐客书》,也就成了一页废纸,瞬间崩塌)而如果是后一种,那就得另当别论。  如果说韩非从韩国到秦国,是已下定决心,要投身秦帝国统一中国的伟大事业,加入到历史的洪流铁蹄,那韩非与李斯的矛盾,就顺理成章。  如果说一个人生下来,天生注定要做一件最符合自己的事,那最符合韩非的事就是:官场监工。韩非是天生的“官场猫头鹰”。那大大小小的官员小吏,就是“官场森林”里的“虫子”。终其一身,韩非都是以一种警惕、紧张、锐利、仇视的目光,紧盯官场。韩非似乎天生与官有仇,官位越高,仇意越浓。  李斯能不成为他的目标?  前面说过,韩非平生两大仇敌,一是“重人”、“擅臣”,二是纵横家。李斯的一生,就是走向“重人”的一生。如果韩非真把秦国视为“新祖国”,铁心为秦王尽忠效力,以他狐疑、尖锐、敏感的思想性格,跟李斯产生矛盾,就决不是难以理解的事(始皇乍崩,李斯稍一作姿态,旋即加入谋反集团。当然这是后话,不提)。何况,李斯的身上,还背负着纵横家的影子。还记得《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那句:“李斯、姚贾害之”,从上下文的语气看,这句话是李斯、姚贾置韩非于死地的起因。“害之”,既可直接解释为:陷害他,谋害他,也可能包含着“以之为害”的意思,——这家伙实在太碍事了。——官场冲撞,利益往往是真正的触动因。以韩非的国家君主思想,以李斯、姚贾的身份背景与处境,以韩非的偏激、极端思想、心理、性格,矛盾、冲突,不在今天爆发,就在明天爆发;不在上午爆发,就在下午爆发。只不过是爆发的时间问题,方式问题。  秦王与韩非的关系,在人们的印象中,总有点暧昧的味道。爱得奇特而凶猛,死得蹊跷而遗憾。但若拨开浮云,其实一切也都符合逻辑。这一点,可以从韩非之后,中国社会数次重演的同构版本中,悟出此道。韩非与秦王,无疑是韩非之死的重头戏,有兴趣者参阅拙作《韩非死于秦王的第三种猜想》。  最后,说说韩非的自杀倾向。  韩非的自杀倾向,用一句话说,就是:明知是个死,偏向死中行。  《韩非子》全书,若按涉及人群划分,可分为五类:君主、官员、民人、知识分子、法术之士。五类之中,除君主外,其余四类,互有交叉、交融,但分类的界限,是存在的。韩非属不属于法术之士,韩非自己,没有像“我是共产党员”那样,明确说过;但韩非在《问田》中,正面回答堂溪公,“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透过此言,假如说韩非对于法术之士,正像鲁迅晚年在那封《答托洛斯基》信中所说:“那切切实实,足踏在地上,为着现在中国人的生存而流血奋斗者,我得引为同志,是自以为光荣的”一样,视己为其中一员,应当不是什么牵强、穿凿之论(司马迁《老子韩非列传》太史公曰的那段话,也应视为此意)  因此,韩非对于法术之士的议论,也就可视为韩非自己的某种心声吐露,尤其是韩非对于法术之士生死处境的动情描述。  “是以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僇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韩非子孤愤》)  不僇于吏诛,必死于私剑。  十分肯定,毫不含糊。  《和氏》一文,更明确指出,法术之士,必死的原因,即法术之士所得罪的三个对象:  “则法术之士乃群臣士民之所祸也。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议,越民萌之诽,独周乎道言也,则法术之士虽至死亡,道必不论矣。”  “二子(吴起、商鞅)之言也已当矣,然而枝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  “群臣士民之所祸也”,“大臣苦法”、“细民恶治”,这说法不管客观属实,臣与民,已是对头;再加上“明法术而逆主上者”、“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是与人主相反也。……以反主意(反人主之意)与同好恶争,其数不胜也;”(《孤愤》)  对立一面,官、民、君三者,尽在其中。  一个社会,除了官、民、君,还有谁?  这么一种“全民公敌”、“无党孤特”(《孤愤》)的濒危处境,韩非在《奸劫弑臣》中,将其概述为“处非道之位,被众口之谮,溺于当世之言,而欲当严天子而求安,几不亦难哉!此夫智士所以至死而不显于世者也。”——“至死而不显于世者也”,已算好的结局,真正的要害,在“求安,几不欲难哉!”。逆世而行,千夫所指,唾沫星儿如百八十条消防水柱,还得加上一个动辄翻脸、一怒即杀的“严天子”,可不是“求安,几不欲难哉!”么?  韩非们即使不死,也早已断绝了活路,——终将走向死路。  所以,当堂溪公言之谆谆地告诫韩非:“臣闻服礼辞让,全之术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术,设度数,臣窃以为危于身而殆于躯。何以效之?所闻先生术曰:“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而富彊,二子之言已当矣,然而吴起支解而商君车裂者,不逢世遇主之患也。”逢遇不可必也,患祸不可斥也,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窃为先生无取焉。”韩非的回答,却显得义正词严,直率而不够礼貌(俩人之间,可能存有年龄差距):“臣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齐民萌之度,甚未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乡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先王有幸臣之意,然有大伤臣之实。”  “先王(当为先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伤臣之实。”  韩非认为,堂溪公虽是一番好意,但不了解自己,误解了自己,甚至,伤害了自己。同时,“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之句表明,韩非早已下定了向死而行的决心,做好了向死而行的准备。

著说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善著书。

韩非子生活的时代,韩国国势日益削弱,他出于爱国心,屡次上书韩国国王,建议变法,主张统治者应当以富国强兵为重要任务;但国王并没有采纳。于是,他根据历史上治国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社会状况,写出了《五蠹》、《孤愤》、《内外储说》、《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政治论文,辑为《韩非子》一书。他的这些论文在韩国不受重视,却传到当时的强国秦国,很受秦始皇的喜欢。秦始皇举兵攻韩国,韩国国王派遣韩非出使秦国求和,秦始皇留下他准备重用,当时任秦国丞相的李斯是韩非子的同学,深知韩非子的才能高过于他,出于嫉妒,于是向秦始皇进谗言诬陷他。秦始皇听信谗言,将韩非子投入监狱并毒死了他。

韩非子的主要著作《韩非子》是先秦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专制主义极权统治的建立,韩非子的学说是颇有影响的。

韩非子的文章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比如《亡征》一篇,分析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之多,实属罕见。《难言》、《说难》二篇,无微不至地揣摩所说者的心理,以及如何趋避投合,周密细致,无以复加。

韩非子的文章构思精巧,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具有耐人寻味、警策世人的艺术效果。韩非子还善于用大量浅显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说明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地体现他的法家思想和他对社会人生的深刻认识。在他文章中出现的很多寓言故事,因其丰富的内涵,生动的故事,成为脍炙人口的成语典故,至今为人们广泛运用。

思想

主张  韩非虽然是荀子的弟子,思想主张却与荀子大相径庭,他没有承袭荀子的儒家思想,却爱好“刑名法术”之学,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反对政治治理的原则建构在私人情感联系与当代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上,主张将人的自利本性作为社会秩序建立的前提,强调君主统制权视为一切事物的决策核心,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君主应当运用苛刑峻法重赏来御臣治民,以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  韩非在其《韩非子》里面有《解老》与《喻老》两篇,直述自己思想部分也源自于老子,故后世称之为道法家,意味从道家里面延伸出来的新法家思想。但韩非的道法家与道家有一些差异。  简单说,韩非子仅取《老子》‘无为’的思想,《老子》认为处世,不需要拘泥固定形式与方式,只要顺着大道即可。但韩非认为无为,落实在君王统治上,应该是无论特定喜好,或不喜好都不能被臣下推测与掌握,此观点还包括施政习惯,统驭方式等,应该阴晴不定,难以掌握。如此才不会反被臣下驾驭,这也就是申不害的“术”。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解老》与《喻老》部分,似乎与韩非其他论述有出入,可能不是韩非所作。  韩非之学出于荀子,源本于儒家,而成为法家,又归本于道家。其最高理想为“君无为,法无不为”,认为法行而君不必忧;臣不必劳,民但而守法,上下无为而天下治。但其学说过于尊君,为后世所诟病。  韩非另主张‘名实相符’,认为君主应根据臣民的言论与实绩是否相符来决定功过赏罚。

意义  韩非虽死,但他的思想却在秦始皇、李斯手上得到了实施。韩非著作吸收了儒、墨、道诸家的一些观点,以法治思想为中心。他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形成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韩非子定法》)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 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 “重罚”。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韩非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难者》),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的论点。  韩非的全部理论导源于荀子“性恶论”思想和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国家的政治目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利害关系,人的心理无不“畏诛而利庆赏”(《二柄》),人君的职责就在于利用“刑” “德”二手,便民众畏威而归利。  韩非的法治思想适应了中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他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  韩非用进化的历史观点分析了人类历史。他把人类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几个阶段,进而说明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那种想用老一套办法去治理当世之民的人都是“守株”之徒。  韩非的进化历史观在当时是进步的。他看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并用这种发展的观点去分析人类社会。  韩非把社会现象同经济条件联系起来,这在当时是难得的。韩非对经济与社会治乱的关系有了初步认识,注意到人口增长与财富多寡的关系,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人民众而货财寡”会带来社会问题的思想家。  韩非反对天命思想,主张天道自然。他认为“道”是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源,“道”先天地而存在。有了“道”才有了万物,“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宇内之物,恃之以成。”(《解老》)韩非同时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理”这个哲学概念,并论述了它与“道”的关系。他认为,“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解老》)“理”在韩非看来,就是事物的特殊规律,人们办事应该尊重客观规律。  韩非的认识论继承了先秦哲学中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传统。他提出的反对“前识”和“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观点,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  韩非反对“前识”的观点。所谓“前识”,就是先验论。韩非主张“虚以静后”,通过观察事物得到认识而非妄加揣测。  韩非提出了“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君》)的著名论题。“参”就是比较研究,“验”就是用行动来检验。韩非认为,不经过“参验”而硬说是如何如何,是无知的表现;不能确定的东西而照着去做,是自欺欺人。因此他主张“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  韩非思想中有不少辩证法的因素。看到事物不断地变化着,指出“定理有存亡,有生死,有盛衰。”“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为常。”(《解老》)他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矛盾”的概念。他所讲的矛与盾的故事,对人们分析问题 表达思想至今仍有着深刻的启发作用。  韩非的政治思想为中国封建统一事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他的哲学思想包含了相互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开拓了人们的思路。韩非不愧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思想家。  《韩非子》是韩非主要著作的辑录,共有文章五十五篇,十余万字。里面的文章,风格严峻峭刻,干脆犀利,里面保存了丰富的寓言故事,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  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是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韩非还继承了荀子关于封建专制的一些思想,并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倡导者。  虽然我们可以说儒家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①和孟子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②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有一定关系,但是都不如韩非讲的明确。《韩非子·忠孝篇》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① 《论语·颜渊》。  ② 《孟子·滕文公上》  ③ 《韩非子》卷四《和氏》。  ③ 《韩非子》卷十七《难势》。  ② 《孟子·告子下》:“白圭曰:‘吾欲取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 貉道也。万室之国,一人陶,可乎?’曰:‘不可,器用不足也。’曰:‘夫貉五谷不生,惟黍 生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里,韩非把臣、子、妻对君、父、夫的从属关系作了肯定,并把三者的顺逆看成是天下治乱的“常道”。这就有了三“纲”的基本内容。加上韩非的“法”、“术”、“势”的政治主张,便使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基本上形成了。

法家  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前475-前221)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是韩非死后后人搜集其遗著,并加入他人论述韩非学说的文章编成的。  韩非(约前281-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介绍

韩非子(约公元前281——公元前233),又称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省新郑)人。思想家、哲学家、政论家,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是韩王室宗族,韩王歇的儿子。《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认为是阴谋学家,韩非的著作一大部分关于阴谋。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着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

韩非被韩王派遣出使秦国,于是文采斐然的韩非为秦王嬴政所赏识而倍受重用。由于李斯提出灭六国一统天下的通天大计,而首要目标就是韩国,但作为韩国公子的韩非与李斯政见相左(韩非主张存韩灭赵),妨碍秦国统一大计,廷尉将其投入监狱,最后逼其自杀。

韩非据史料可考,故土在西平县出山棠溪北岸的韩堂村。韩堂村建有韩家祠堂,而后迁至出山镇西南,韩堂村留名至今。韩祠为韩家宗祠,何代修筑无考,但每年春节韩姓子孙敬奉韩家宗祖一直延续,韩祠历代修复,破损于解放初,1958年在此建出山礼堂,有“思辨”碑石一块,村人说曾盖在西街井口,后无下落。

韩非子的文章构思精巧,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具有耐人寻味、警策世人的艺术风格。

韩非著书之余时常登临的孤愤台尤存,位临棠溪岸边,原是一处高地,松柏银杏苍苍。之后,孤愤台渐渐之低小,乡民们平素叫“孤坟摊儿”,考古和被盗均未发现萌基,专家考证应为“孤愤”台,正好符合韩非“驱车劝谏韩王不用”而闭门著书的历史事实。韩非的《孤愤》、《五蠹》《说难》、《说林》、《从内储》五书,十万余言,字里行间,叹世事之难,人生之难,阅尽天下,万千感怀。韩非死于秦国,终年47岁,有记载说,韩非尸体运回韩国,葬在故土,即孤坟摊处,另说葬九女山古墓群。

封建

中央集权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形成,是时代需要的产物。战国时代,封建诸侯已经建立了政权,并进行了改革。处于战国中期的孟子虽有"定于一"的大一统思想,但那时诸侯割据,战争频繁,旗鼓相当,谁也吞并不了谁,还没有具备统一的条件,因此,不能提出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来。只有到战国晚期,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国力强盛,统一六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客观上有了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迫切需要,因此,才有韩非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产生。

韩非所说的君臣关系与孔、孟所讲的君臣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孔子认为:“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③君臣关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孟子认为:“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④孟子还认为,国君若不行“仁政”就可以流放,甚至还认为杀昏暴之君不叫杀君,而叫“诛一夫”。⑤这里,不存在臣对君绝对服从的问题。《韩非子·备内》认为,君臣之间,国君与其家庭成员和左右亲近之间,都充满着尖锐的矛盾。他说,群臣服从国君,并不是有骨肉之亲,而是受到国君权威的束缚,不得不如此。事实上,朝廷里如《韩非子·杨权》所说:是“上下一日百战”。“臣之所不弑其君者,党与不具也。”一旦臣下羽毛丰满,条件成熟,就可能对国君取而代之。因此,要巩固国君的地位,就必须加强中央集权。《韩非·杨权》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即把一切大权都集中在国君一人手中,全国各地都对国君负责。《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说:“能独断者,故可以王天下。”韩非这种思想,在君臣关系上,是站在维护国君的绝对统治权的立场上说话的,它直接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秦王朝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韩非还提出,为了适应中央集权封建专制政权的需要,必须统一人们的思想。他说:“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①他主张独尊法家,禁止其他各家学说。甚至他反对知识文化,反对藏书,主张焚书。《韩非子·喻老》说:“知者不以言谈教,而慧者不以藏书。”这种实行思想统治的愚民政策,直接影响了秦始皇的“焚书坑儒”。秦始皇采用了韩非的思想,完成了统一中国的事业,这可以说是韩非思想在历史上取得的胜利。然而他主张严刑峻罚、横征暴敛毕竟太残酷,秦王朝只传了三代,并且期间发生了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最终秦二世被赵高杀死,继立的子婴贬去帝号,称秦王,向刘邦投降。刘邦攻占咸阳,秦亡,也就宣告了韩非思想的破产。

虽然如此,我们对韩非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也不能一概否定。他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②是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否定,打击了旧贵族的特权。这种主张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观点,在当时有其积极的作用。同时,韩非的思想在战国的末期适应了大一统的历史发展趋势,加速了秦统一中国的步伐,也有其进步意义。但是他的封建专制主义和权术思想,却为以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承袭,影响极为深远。韩非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的思想,也为封建统治者沿用。明清两代更盛,康、雍、乾时期达到极点,大兴文字狱,严重阻碍了科学与文化的发展。因此,批判历史上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仍是我们历史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影响

被秦始皇所欣赏,并为秦统一全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后所奉行的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今天也有它一定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其“ 法、术、势” 相结合的理论。

中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原来单纯靠行政手段调节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方法已经不适用,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韩非子“以法为本”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韩非子还强调“以法为教”,也使我们更加懂得,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子的“术”是指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来看,可以变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如对被管理者要进行业务考核,要让其名符其实;对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褒奖,对工作不称职的给予责罚;在干部任免上要从基层选拔。韩非子说“使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 对于保证管理者的质量至关重要。

“势”就是君主的权力和地位,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威。无论在专制时代还是民主时代,国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威都是必须肯定的,否则政出多门,言出多家会导致混乱。我们国家正在深化改革,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搞活我们的经济,这就有可能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某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统一的政令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致使中央的许多符合中国人民长远利益的法律、政策贯彻不下去,最终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使老百姓对国家的权威性提出疑问。所以我们必须要树立国家的威信,以便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价值观并存、多种道德观念碰撞的今天,重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非常有必要。虽然我们处于不同的时代,但同属新旧观念、新旧体制更替之时,我们也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权威和手段,即:“抱法、处势、行术”,使我们的国家更具竞争力,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评价

司马迁指韩非好‘刑名法术’且归本于‘黄老之学’,一套由‘道’、‘法’共同完善的政治统治理论。韩非总结法家三位代表人物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主张君王应该用‘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治理国家,此为法家之博采众长之集大成者。

秦始皇在初见韩非著作部份篇文内容就佩服地说:“寡人如果能见此人,与其同游谈论一番,那就是死也都无憾了!”在韩非死后,当代各国国君与大臣竞相研究其著作《韩非子》,秦始皇在他的思想指引下,完成统一六国的帝业。

主要主张

政治

●封建专制韩非在国家政体方面主张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是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韩非还继承了荀子关于封建专制的一些思想,并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倡导者。

虽然我们可以说儒家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孟子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有一定关系,但是都不如韩非讲的明确。《韩非子·忠孝篇》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韩非把臣、子、妻对君、父、夫的从属关系作了肯定,并把三者的顺逆看成是天下治乱的“常道”。这就有了三“纲”的基本内容。加上韩非的“法”、“术”、“势”的政治主张,便使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基本上形成了。

●中央集权韩非子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法家实践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子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

●名实相符韩非子另主张‘‘名实相符’’,认为君主应根据臣民的言论与实绩是否相符来决定功过赏罚。

对于民众,他吸收了其老师荀子的“性本恶”理论,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为萌”。因此他认为施刑法恰恰是爱民的表现。(《韩非子·心度》)。容易让人忽视的是韩非是主张减轻人民的徭役和赋税的。他认为严重的徭役和赋税只会让臣下强大起来,不利于君王统治。

对于臣下,他认为要去“五蠹”,防“八奸”。(《韩非子·八奸》 《韩非子·五蠹》)所谓五蠹,就是指:1、学者(指儒家);2、言谈者(指纵横家);3、带剑者(指游侠);4、患御者(指依附贵族并且逃避兵役的人);5、商工之民。他认为这些人会扰乱法制,是无益于耕战的“邦之虫”,必须铲除。 所谓“八奸”,就是指:1“同床”,指君主妻妾;2“在旁”,指俳优、侏儒等君主亲信侍从;3“父兄”,指君主的叔侄兄弟;4“养殃”,指有意讨好君主的人;5“民萌”,指私自散发公财取悦民众的臣下;6“流行”,指搜寻说客辩士收买人心,制造舆论的臣下;7“威强”,指豢养亡命之徒,带剑门客炫耀自己威风的臣下;8“四方”,指用国库财力结交大国培养个人势力的臣下。这些人都有良好的条件威胁国家安危,要像防贼一样防备他们。

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显学,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观点是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根据当时的形势情况,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治国理念都颇受韩非子学说的影响。

改革

●改革图强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他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

韩非主张社会历史进化论,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当代必然胜过古代;人们应该按照现实需要进行改革,不必遵循古代的传统。韩非子用进化的历史观点分析了人类历史。他把人类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几个阶段,进而说明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那种想用老一套办法去治理当世之民的人都是“守株”之徒。

韩非子的进化历史观在当时是进步的。他看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并用这种发展的观点去分析人类社会。

韩非子把社会现象同经济条件联系起来,这在当时是难得的。韩非子对经济与社会治乱的关系有了初步认识,注意到人口增长与财富多少的关系,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人民众而货财寡”会带来社会问题的思想家。

●改革变法中国人惯于尊重过去经验,这个传统思维方式对中国哲学有巨大的影响。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要找古代的权威来支持自己的学说。孔子喜欢援引的古代权威是西周的文王、周公。墨子与儒家辩论时,援引比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因为他们是传说中比夏禹更早的圣王。最后,道家为胜过儒家和墨家,又请出伏羲、神农,据说他们比尧舜还要早几百年。而法家的主张与他们完全不同,法家坚持历史进化论,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这在诸子百家中难能可贵。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变法图强。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韩非子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律

●以法为本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依法治国韩非子著作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形成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韩非子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韩非子·定法》)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 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 “重罚”。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子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韩非子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难者》),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的论点。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适应了中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法不阿贵儒家讲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认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以法为教韩非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出处 《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韩非的法家思想最伟大的实践者是秦始皇,秦国的教育制度,便为法家思想。以法为教是秦代施行政策,加强思想法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

法教是与礼教相对立的。在秦未统一六国时,秦孝公就同商鞅、甘龙、杜挚三大夫讨论 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国政权后,便强调以法制取代礼治。所谓 知者作法 而 贤者更礼(《商君书·更法》)。他还写了奏书,陈述 明主忠民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商君书·慎法》)。

哲学

●法家思想

司马迁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指出: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事非”,“皆原于道德之意”。说明韩非思想源于道家,以老子的朴素的唯物主义道论与辩证法为他的“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人南面之术”寻求哲学基础,而且开拓了道家的形下之道。在《韩非子》一书中,无论是《解老》、《喻老》,还是《主道》、《扬权》、《外储说右下》、《八经·主道》、《南面》等,所阐述的都是“道可道,谓经术政教之道也(《本道》)。韩非以“法、术、势”皆源自对道家的政治解释,使道家的“无为”内涵从形而上滑落到形而下,关注政治与人生。韩非在《解老》、《喻老》、《主道》、《扬权》诸篇中,都吸取了道家的思想。韩非思想的根源来自于老子以及《郑长者》。

韩非子虽然是荀子的弟子,思想主张却与荀子大大相反,他没有承袭荀子的儒家思想,却爱好“刑名法术”之学,且归本于‘黄老之学’,一套由‘道’、‘法’共同完善的政治统治理论。韩非总结法家三位代表人物慎到、申不害、商鞅的思想,主张君王应该用‘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治理国家,此为法家之博采众长之集大成者。

秦始皇在初见韩非著作部份篇文内容就佩服地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意思是说,寡人如果能见此人,与其同游谈论一番,那就是死也都无憾了!在韩非死后,当代各国国君与大臣竞相研究其著作《韩非子》,秦始皇在他的思想指引下,完成统一六国的帝业。

韩非子反对政治治理的原则建构在私人情感联系与当代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上,主张将人的自利本性作为社会秩序建立的前提,强调君主统制权视为一切事物的决策核心,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君主应当运用苛刑峻法重赏来御臣治民,以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

韩非子在其《韩非子》里面有《解老》与《喻老》两篇,直述自己思想源自于老子,故后世称之为道法家,意味从道家里面延伸出来的新法家思想。从思想上说,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从政治上说,商鞅是法家最杰出的人物。商鞅以其思想和行动,创造了一个国家的富强,奠定了天下统一的基础,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法家这两个巅峰人物,都从老子那里得到了丰富的营养。

道是变化的,天地是变化的,人是变化的,社会是变化的,治理社会的方式方法也是变化的。但道也有相应的稳定性,这个稳定,就是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在现实中就是法。法就是依着道而建立的。法必须随时代变化,法必须人人遵守。因为认识到万事万物的变化,韩非子、商鞅同老子一样,也是反传统的。韩非子取《老子》‘无为’的思想,《老子》认为处世,不需要拘泥固定形式与方式,只要顺着大道即可。韩非认为无为,落实在君王统治上,应该是无论特定喜好,或不喜好都不能被臣下推测与掌握,此观点还包括施政习惯,统驭方式等,应该阴晴不定,难以掌握。如此才不会反被臣下驾驭,这也就是申不害的“术”。

韩非子之学成为法家,又归本于道家。其最高理想为“君无为,法无不为”,认为法行而君不必忧;臣不必劳,民但而守法,上下无为而天下治。但其学说过于尊君,为后世所诟病。

●唯物主义韩非子反对天命思想,主张天道自然。他认为“道”是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源,“道”先天地而存在。有了“道”才有了万物,“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宇内之物,恃之以成。”(《解老》)韩非同时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理”这个哲学概念,并论述了它与“道”的关系。他认为,“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解老》)“理”在韩非看来,就是事物的特殊规律,人们办事应该尊重客观规律。

韩非子的认识论继承了先秦哲学中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传统。他提出的反对“前识”和“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观点,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韩非子反对“前识”的观点。所谓“前识”,就是先验论。韩非主张“虚以静后”,通过观察事物得到认识而非妄加揣测。韩非子提出了“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君》)的著名论题。“参”就是比较研究,“验”就是用行动来检验,就是实践。韩非认为,不经过实践(参验)而硬说是如何如何,是无知的表现;不能确定的东西而照着去做,是自欺欺人。因此他主张“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

●辩证法韩非子的思想中有不少辩证法的因素。看到事物不断地变化着,指出“定理有存亡,有生死,有盛衰。”“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为常。”(《解老》)他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矛盾论”的概念。他所讲的矛与盾的故事,对人们分析问题 表达思想至今仍有着深刻的启发作用。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为中国封建统一事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提出对立统一的矛盾论问题的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包含了相互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开拓了人们的思路。韩非不愧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思想家。

●道生法“无为,而无不为”“道生法”是道家的思想,它也是法家的思想,在韩非子看来,君王应当具备的一项品质便是“为无为”,自己表现出“无为而治”。韩非子说:君王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已;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

●法家三治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势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