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贪污犯法。
引唐元稹《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臣昨奉三月一日敕,令往剑南东川详覆瀘川监官任敬仲赃犯,於彼访闻严礪在任日,擅籍没前件庄宅奴婢等。”宋王安石《看详杂议》:“议者以为近世县令最卑,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不问其人材如何,但非赃犯,则以次而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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