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律停止执行死刑的日子。
引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唐书五·刑法志》:“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断屠日谓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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