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遵循法度。
引《左传·昭公四年》:“政不率法,而制於心。”杨伯峻注:“言子产丘赋不循旧法,而由己心制订。”《北史·高聪传》:“聪在并州数岁,多不率法。”宋王安石《祭吕望之母郡太文》:“秉义率法,困而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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