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当面审讯。
引《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四:“当堂亲审,前情无异。题笔判云:‘……拟斩情已不枉,缘系面鞫杀劫魂附情真。’”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审讼》:“不待公庭面鞫,而纸上之原被,早已得其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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