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原告状子的正本。
⒈ 指原告状子的正本。 清代官府规定,诉讼原告必须按格式填写正状、副状各一份,副状较正状为简,不涉及讼词内容。正状留官府备案,副状用以拘审被告。参阅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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