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杖挞脊背。杖刑中最重的一种。
引宋徐度《却扫编》卷下:“王保和革为开封尹,专尚威猛,凡盗一钱皆杖脊配流。”《宋史·刑法志二》:“真宗时, 蔡州民二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知州张荣 、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餘悉论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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