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自首者免罪。
引《资治通鉴·唐则天后长安四年》:“準法首原。”胡三省注:“法,自首者原其罪。”《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郡兵番戍,室家留营多不谨,夫归輒首原, 抗下令,悉按以法,戍兵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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