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交纳谷帛的税制。参见“租庸调”。
引唐杜甫《岁晏行》之三:“况闻处处鬻男女,割慈忍爱还租庸。”元揭傒斯《寄题九江义门陈氏寿安堂》诗:“詔书十度復租庸,每岁朝廷仍贷米。”章炳麟《中华民国解》:“高张筹筴而不能平一租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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