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额定之官职,正式除授实缺。
引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当某年得知县,某年署大县,某年实授。”《清会典事例·吏部·除授》:“十一年奏准:现任实授之员,捐升离任,续经註销,仍归原职补用者,悉令其以原缺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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