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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

拼音: cháo shěn
注音:ㄔㄠˊ ㄕㄣˇ
词性:
结构: 其他
近义词:
反义词:
词语解释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引证解释

⒈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明史·刑法志二》:“﹝永乐﹞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
《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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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

  •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 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可矜、可疑、有词(明朝)或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清朝)等类,情真/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