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借他处为治所。
引《新唐书·王翃传》:“前经略使陈仁琇、元结、长孙全绪等皆侨治藤、梧。翃至,言於众曰:‘我, 容州刺史,安可客治它所?必得容乃止。’”《资治通鉴·后唐明宗长兴二年》“赐契丹东丹王突欲姓东丹,名慕华,以为怀化节度使、 瑞、慎等州观察使” 元胡三省注:“余按唐贞观十年,以乌突汗达干部落置威州於营州之境,后更名瑞州,侨治良乡之广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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