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另立门户,彼此分居。
引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时别籍异居……朝廷宁愿放免丁役,不许无故析户分居。”
别人正在搜
Json.cn
打开微信扫码登录
Customize and preview in real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