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批准施行。
引明谢肇淛《五杂俎·事部二》:“﹝外藩遇有杀人案﹞地方报县……而两造未服,争讼求胜,自巡抚中丞,直指使者,藩臬之长,守巡二道,隔隣监司,纷然批行解审。”《六部成语注解·户部》“批行”:“奉上官批示准行也。”
公文经上级批准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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