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按户摊派。
引《新唐书·食货志三》:“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於税赋。”元王恽《玉堂嘉话》卷五:“裴耀卿迁长安令,旧有配户和市法,人厌苦之; 裴一切责豪门坐买,豫给以直,僦欺之弊遂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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