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各州、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掌诸案文移事务。参阅宋高承《事物纪原·抚字长民·签判》、《文献通考·职官十六》。
引宋陈岩肖《庚溪诗话》卷上:“英宗朝,自凤翔签判满任,欲以唐故事召入翰林。”宋吴自牧《梦粱录·士人赴殿试唱名》:“其状元官授承事郎,职除上郡签判;榜眼授承奉郎,探花授承务郎,职注中郡或下郡签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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