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以刑律晓谕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
引语出《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唐张说《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老氏。”
彰明刑罚,以辅助教育。
别人正在搜
Json.cn
打开微信扫码登录
Customize and preview in real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