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上级给下级的文书谓下记。
引汉王充《论衡·谢短》:“文吏不晓吏道,所能不过案狱考事,移书下记。”《后汉书·钟离意传》:“﹝钟离意﹞少为郡督邮。时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者,府下记案考之。”清王筠《菉友肊说》:“奏疏所以取记义者,古人施之上曰奏记,施之下曰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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