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计会之法。
引《周礼·春官·典路》“大丧大宾客亦如之” 郑玄注引汉郑司农曰:“汉朝上计律,陈属专於庭。”贾公彦疏:“汉朝集使上计律法,谓上计会之法。”宋郑刚中《又答谭监务书》:“督苟简以治职业,率将士以就计律,人儻不以为难,而谅其愚,庶几可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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