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获得应允。
引《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若不获命,其左执鞭弭,右属櫜鞬,以与君周旋。”杨伯峻注:“不获命亦当时辞令,犹言不得允许。”南朝梁沉约《改天监元年恩诏》:“顾维菲德,辞不获命。”梁启超《南学会叙》:“啟超以湘中大夫君子之督责,辞不获命,乃讲学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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