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送交有关部门审问。
引《元典章·刑部四·杀亲属》:“延祐二年八月×日,承奉行省札付来呈建寧路归勘到李孙砍死妻蔡佛姑。”《明律·户律·盐法》:“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卫门不许擅问。”
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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